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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4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组**号,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Q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沙市区**小区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88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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