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94********,汉族,大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劳务派遣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现住襄阳市襄城区**电器厂家属院**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红瓦房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7.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