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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沟**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1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坪隧道北侧引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林坪隧道西口附近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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