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东乡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自治州**自治县,住甘州区**街**综合楼**单元**室,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GF**号白色**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甘州区**镇**村路段处,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 38mg/100ml。马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重新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9mg/100ml。
综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且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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