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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7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张秦公路秦安县陇城镇凤尾村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3.1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马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88.47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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