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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本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4日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0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CH****号白色田野牌皮卡车,沿金昌市区南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岛路十字时,该车前部与沿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通过十字的由赵某某驾驶的白色三轮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鲜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程度较低又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赵某某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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