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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皖L****小型轿车,行驶至砀山县砀杨路李庄交警中队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72mg/100ml。

2020年5月6日,马某某经砀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证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明:马某某没有前科,被传唤到案;

2.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马某某有B2驾驶证,为机动车所有人;

3.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证明:马某某酒精含量为82mg/100ml;

4.证人宫某某证明:2020年5月2日晚马某某喝酒了;

5.马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2日晚,其和朋友吃饭时喝酒了,后驾驶皖L****轿车被交警查获,对血样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6.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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