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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11959********,汉族,研究生文化,群众,西安市**医院**,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T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雀桥上桥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28.2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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