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马建军某某,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7092701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礼县城关镇南关**村三*组5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建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建军**在其位于礼县城关镇南关**村三*组的家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甘KD8558****的骥达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去城沿取快递,取完快递驾车沿北大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华联超市口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因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没电,随即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马建军**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7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建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建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