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3********,汉族,大学本科,**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K****小型轿车从沙坪方向沿206省道往自贡市市区方向行驶,21时10分许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206省道164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马某某随即被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1,遂依法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9.2mg/100ml。马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马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时58分、21时1分、21时4分、21时6分在平安好车主APP上呼叫代驾,但未成功。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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