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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84********,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居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绿春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小型普通客车在蒙自市**路****酒店停车场实施挪车时,撞上被害人阮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5.78mg/100ml。

案发后,被害人阮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马某甲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目的在于挪车,而非上路行驶,且其具有自首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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