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66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52分,马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03线73KM+100M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对其尽心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87.9mg/100ml,民警立即将马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并将血液送至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鉴定,经检验,所送检材(马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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