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公诉刑不诉〔2016〕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A****3小型轿车,沿西安市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附近,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灞桥大队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21.16mg/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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