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在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AD****5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本市沣东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阿房宫遗址公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马某某驾驶时体内血醇浓度为115.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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