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18〕1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镇**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县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射洪县太和镇万兴花园附近的“犟猪蹄”餐馆吃饭、饮酒,21时许吃完饭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犟猪蹄”餐馆出发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返回自己**花园的家中,21时18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行驶至万隆路路段时,被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拦获 ,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3.0mg/100mL,后将其带至射洪县**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乙醇浓度:13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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