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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县人,农民,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8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FN4828*****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乡**村*组附近羊场南侧油路时,与养护路段民工发生争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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