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通阳路派出所,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6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2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双阳区双阳水库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阳水库管理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经检察长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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