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号兰天广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甘KD****号白色小轿车,由武都东江庭院向城区方向行驶,途径油橄榄基地军分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1时50分,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马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8mg/100ml;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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