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80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鲁山县**乡**村**组**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2月10日鲁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3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