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齐河县**镇**村**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16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道**道坝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2019年8月16日马某甲主动到齐河县**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马某甲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的证言、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取血液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马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马某甲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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