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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醴陵市**香**包子店面点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暂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小型汽车行驶至株洲市**高速21KM+800M(白关收费站入口)时,被在此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

2020年9月18日,马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破案经过、悔过书、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现场查获照片;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又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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