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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233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满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2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抚军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会泽县抚军街昭通高速路口时与雷某某驾驶陕ED5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抚军街由北向南左转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马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3.10mg/100ml;经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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