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街**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马某乙家中,明知马某乙欲套用自己的驾驶证、道路从业资格证的情形下仍将驾驶证、道路从业资格证借给了马某乙,马某乙将自己的照片贴在马某甲的B2驾驶证、道路从业资格证上,套用马某甲的驾驶证、道路从业资格证并随身使用。2018年10月19日10时许,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保衡路穆村路口执勤时,马某乙向交警出示其套用马某甲的驾驶证时被交警查获,在马某乙驾驶的机动车上现场查获马某乙套用马某甲从业资格证一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但鉴于其自动投案,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