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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5********,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高中文化,群众,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镇**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8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确盛,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贵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贵溪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贵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贵溪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贵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了让他自己的玉环县**厂能够骗取到国家出口退税的钱,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江西**限公司向他自己的**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17513941.24元,税额2977370.07元,价税合计20491311.31元,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成功利用江西**公司开具给**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00多万元。

2.2015年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和**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公司资金紧张,每次**公司发货之前,**公司支付少于购买货物价值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公司,等**公司将铜杆销售出去后,立马支付清剩余的货款。2015年1月,

**公司从**公司购买了469.439吨铜杆,价值20454156.39元,马某某陆续提供了1300多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公司,2015年2月货款到期后,马某某陆续支付了70万元货款给**公司后,截止到2015年12月份,尚欠**公司674.265134万元未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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