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马文滔马某某,男,1988年7月6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8070649134305221988********,汉族,大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平安小区4栋6楼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楼,因涉嫌诈骗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通,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文滔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份,王旭明王某某(已起诉)在被不起诉人马文滔马某某手中借款20万元,并和马文滔马某某从东莞以21万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走私的路虎揽胜运动版越野车到湘潭,该车配有一套伪造的车辆登记手续,伪造牌照为鄂FNV666鄂******,平时该车大多数时间由肖胜江肖某某(已起诉)使用,后马文滔马某某多次催促王旭明王某某归还买车所借的款项,王旭明王某某没有钱归还给马文滔马某某,所以王旭明王某某找肖胜江肖某某商量将车子以正规车抵押借款的形式处理掉,由肖胜江肖某某去联系收抵押车的商家,2018年1月份被害人周威周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宝丰街湘潭市雨湖区**街社区聚鑫车行正常工作,肖胜江肖某某通过朋友罗义罗某与身处湘潭市雨湖区的被害人周威周某某谈拢了抵押借款的意向,肖胜江肖某某谎称这台路虎车是一台有正规手续的车辆,是一个湖北老板因在赌场输了很多钱,所以把车子抵押在赌场里的朋友,王旭明王某某则让马文滔马某某负责找了卿回林某某(已起诉)冒充车主胡顺涛胡某某配合把车抵押出去,并告知马文滔马某某处理掉车后就能把借的买车钱归还给马文滔马某某,2018年1月25日,王旭明王某某让马文滔马某某、肖胜江肖某某将赶到湘乡的卿回林某某接到了湘潭县石潭镇**镇的花之林二楼包厢,同时肖胜江肖某某联系罗义罗某某和正在湘潭市雨湖区宝丰街湘潭市雨湖区**街社区聚鑫车行内工作的周威周某某到石潭镇**镇花之林茶楼来交易,卿回林某某用王旭明王某某等人给的假胡顺涛胡某某身份证和假车辆手续,并在肖胜江肖某某和马文滔马某某的协助和陪同下骗过了周威周某某,冒用胡顺涛胡某某的名义签订了押车合同等资料,最终将这台走私车以26万左右的价格抵押给了周威周某某,事后卿回林某某分得赃款5200元人民币,肖胜江肖某某分得赃款约8000元,马文滔马某某分得19万元,剩下由王旭明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文滔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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