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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合同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淳县,住江苏省高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经一次退回补充调查。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份,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跟**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某联系,委托**有限公司从日本丰田公司代理进口喷气织机的业务。2019年6月13日马某某代表**有限公司跟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有限公司从日本丰田公司代理进口总价日元372773250元的90台喷气织机的业务。**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某为了提高自己在公司业务的业绩,在结汇支付货款过程中采用伪造银行外汇兑换水单的手段向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虚报购汇价格,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骗取货款32.0585万元。案发后**有限公司已经将非法所得退还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并达成谅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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