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观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对于汇入其卡中被骗客户的钱款全部按照苏某某要求汇入其他客户账户内,对于钱款来源和用途并不知情,没有故意去帮助苏某某实施犯罪。
2、从被骗钱款流向分析,马某某也没有占有和使用,其合理辩解有被告人供述、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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