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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合同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66********,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8日至同年10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嘉峪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3日被害人朱某某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诱骗下与任某某(已起诉)在嘉峪关步行街花之林饭店签订了《嘉峪关一带一路黄金通道物流枢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框架协议》,被任某某骗取35万元履约保证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骗取10万元好处费,经多次索要二人拒不退还。公安机关立案后任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退回赃款33万元,其余2万元到案后已交至嘉峪关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专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将10万元赃款退还被害人朱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嘉峪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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