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6〕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64********,汉族,初中文化,**保护中心辽宁**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里**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2016年8月23日、2016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沈阳三成建筑有限公司从辽宁送变电第4分公司承包辽阳隆昌段电力塔基工程,工程由潘某某负责,工程开始后,潘某某雇佣刘某某带班干活,刘某某雇佣彭某某,祁某某为其干活。2014年4月,彭某某介绍孙某某承包隆昌电力塔基工程的活,刘某某以本溪市东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义伙同彭某某,祁某某把虚构的辽阳县隆昌镇祁家村电力护坡工程承包给孙某某,与孙某某签订协议,骗取孙某某保证金140893元。2014年11月,马某某介绍李某乙,杨某,李某乙等人谎称辽阳县隆昌镇祁家村有电力塔基工程,以本溪市东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义把虚构的辽阳县隆昌镇祁家村电力塔基工程承包给李某乙,杨忠,李某乙,并签订了协议,骗取李某乙100000元,杨某100000元,李某乙50000元。共计25万元,其中彭某某从中获得15万元,马某某获得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马某某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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