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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合同诈骗)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3********,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现住该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购买兰州市安宁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2017年1月18日,马某某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王某某。2017年9月21日,马某某伪造兰州市安宁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并以此做抵押,在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与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王某某借款20万。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还全部借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伪造房产证向王某某借款,无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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