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0********,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蒙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蒙自市**乡**村委会**村电站背后**(小地名)的地里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位于蒙自市**乡**村委会**村**(小地名)的过火现场总面积3.2360公顷,其中:1、2小班为有林地2.4725公顷,3小班现地为农地0.7436公顷,4小班为非林地0.0199公顷;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红河州芷村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林种防护林、用材林,树种杉木。
2020年1月16日,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系自首。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红河州芷村国有林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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