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9时许,武冈市公安局大甸镇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辅警李某某、毛某某到**镇**村**组**号毛某甲家抓捕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网上逃犯马某甲,在陈某某出示拘留证后,马某甲拒绝配合,在被戴上手铐后进行反抗,对陈某某等人进行辱骂、脚踩等,由于当时正赶上毛某甲家正在办理丧事人多,遭到马某乙、欧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阻拦、辱骂、威胁,陈某某迫于压力将马某甲的手铐打开,没能带离马某甲,马某甲的亲朋好友最后还逼陈某某等人向死者下跪烧香,以示道歉。
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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