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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现住龙海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在安仁县龙海镇经营好运来温泉,同时多次容留卖淫人员徐某某、池某某、穆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侯某某、马某某先向嫖客收取嫖资,再按照每一次性交易100元的标准付给卖淫女子,剩余部分归侯某某、马某某所有。侯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和向嫖客推荐为性交易并收取嫖资,马某某主要负责搞卫生、做饭、协助侯某某收取嫖资。侯某某、马某某共获利2000余元。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在安仁县龙海镇好运来温泉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嫖客王立飞、蔡某某、曾某某、卖淫女池某某、徐某某、穆某某。马某某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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