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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州**小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0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翔林,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将本案退回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浠水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浠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中旬,万**为承接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央公园项目(以下简称**公司)混凝土供应工程,找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要求其出面协调,马某某通过其岳父段**的关系从省交投高层处认识“**公司”项目经理鲁**,并与碧桂园地材采购商张**、李**等人商谈,利用张**、李**等人与“**公司”高层领导的关系帮助万拾金承接混凝土工程。万**向李**工商银行账户支付每吨50元的提成(好处费),现场具体事宜由付**(另案处理)负责协调,万**每次运送混凝土到“**公司”,付**负责记账、并按月与万**对账结账,截止2019年9月,万**共向张**、李**等人支付提成4****7.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浠水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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