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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上午7时许,林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结拜二哥)先后纠集许马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孟某某至东海县**街道**KTV的VIP包间内,许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商议由王某某赔偿马某某部分医药费,后马某某等人以王某某与林某某女朋友“莎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给马某某付医药费和营养费为由殴打王某某,徐某某受林某某指使,率先出手推搡王某某并对其拳打脚踢。林某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许某某将王某某抱至肩膀位置摔向地面(此行为致伤),并对其拳打脚踢。后孟某某用拖鞋底扇王某某头部、脸部并用脚踹其背部、左腿位置。马某某用巴掌扇王某某背部。殴打过程持续约1小时,致王某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王某某赔偿2万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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