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庄**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纠集他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上,将与其妻子王某某发生行车纠纷的韩某某,王某乙殴打致伤,并将韩某某驾驶的**轿车砸毁。2018年2月26日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8年3月9日经兰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对被毁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价值认定为310元。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