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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甲,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5日至10月5日、2019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22日至9月5日)。

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8日12时许,在蛮金高速路五分部路基队住宿区,工人在吃饭时,路基队管理人员马某某提议,因工地的油已用完,且工钱长期未结算,建议到蛮金高速公路五分部项目部咨询此事。饭后,路基队工人马某某、叶某某等二、三十人驾驶车辆陆续到达蛮金高速五分部项目部内,马某某等人到达项目部后与之前已经在项目部内的杜某某、王某甲汇合。此时,因工资未发放,早上到项目部要工钱的桥梁一队工人曾某某、杨某甲、何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饭后又再次到达项目部,曾某某、杨某甲、何某某等人在未找到项目部经理,未得到满意答复情况下,采取静坐在项目部大门口的方式,将项目部大门堵住,致使车辆无法进出。13时30分许,路基队工人把某某驾驶一辆微型车从项目部内准备开出去,到达项目部门口时,因门口被曾某某、杨某甲等人堵住,无法通行,把某某叫曾某某、杨某甲等人让开未果后在旁等待。13时50分许,马某某召集路基队工人,之后,马某某让王某甲驾驶第二辆微型车从项目部内开出去,到门口时曾某某、杨某甲等人未让开,导致车辆无法通行。此时,杜某某、马某某、叶某某等人跟随车辆走到项目部门口,杜某某等人叫曾某某、杨某甲等人让开未果的情况下,杜某某、叶某某上前动手准备将堵门的曾某某、杨某甲等人拉开,为此,双方发生拉扯,随后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对讲机,将曾某某、杨某甲、何某某三人头部砸伤致流血,曾某某等人被打后跑开。此时,杜某某看见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利用手机拍照,遂将黄某甲(壹部VIVO智能手机)和黄某乙(壹部苹果6手机、壹部苹果6S手机)的手机抢过来摔在地上砸坏。黄某甲、黄某乙手机被砸后拿着被砸坏的手机,跑向项目部王某乙经理办公室理论。此时,杨某甲接到电话后到达现场,杜某某等人、杨某乙及项目部工作人员看见后,就跟随黄某甲、黄某乙跑进王某乙办公室内,在王某乙办公室内争执过程中,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对讲机将杨某乙头部砸伤致流血。杨某乙被打后跑出办公室,随即在场人员散开。之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打架造成杨某乙、杨某甲、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黄某甲、黄某乙手机被砸坏。16时许,桥梁一队工人杨某丙驾驶一辆吊车,将蛮金高速五分部项目部门口右侧柱子撞坏(柱子错位、未倒),之后将吊车堵在项目部门口,致使车辆无法通行。

经鉴定,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曾某某、杨某甲、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价格认定,黄某甲被砸坏的壹部苹果6手机价格为1100元,黄某甲被砸坏的壹部苹果6s手机价格为1800元。黄某乙被砸坏的壹部VIVO智能手机因型号不详,手机价格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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