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院**部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3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学校门口西侧路南,酒后无故持石块将被害人王某某(男,60岁)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京B****3)砸毁、脚踹该出租车。经鉴定,车辆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0670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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