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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绰号大胡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4********,回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宕昌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甲、李某某等人将原宕昌县食品厂地皮转让于“中恒佳苑”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2013年10月份该项目转让至西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陈某负责“中恒佳苑”建设项目。陈某接手后,马某甲、李某某多次找陈某索要地皮款。因陈某无力支付地皮款,便通过马某甲、李某某介绍向赵某某、潘某某借款,由赵某某、潘某某各出资90万元,李某某、马某某各出资10万元,共计200万元借给陈某,月利息5分,以“中恒佳苑”的两套门面、八套住房作为抵押。在偿还130万元的利息后,陈某未能按期还款,赵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便将“中恒佳苑”售楼部的门加锁逼其还债。在商议还款时赵某某表示要打开门必须签订房屋认购协议,陈某被迫与赵某某、潘某某等人签订了认购协议,后赵某某将售楼部的门打开。2017年7月份,陈某将该项目转让于张某某,张某某在接手该项目后赵某某、潘某某等人要将认购的房屋收回,张某某不同意赵某某等人收回认购的房屋。后于2017年七、八月份,赵某某等人多次到“中恒佳苑”锁门、闹事,宕昌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制止后赵某某等人才离开。因赵某某等人多次到“中恒佳苑”锁门、闹事,西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赵某某、潘某某起诉至宕昌县法院,2018年6月份宕昌县法院判决赵某某、潘某某拆除“中恒佳苑”铺面门锁。2018年8月,潘某某授意李某某、马某某用红油漆在其认购的房屋入户门旁做了“X”标记。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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