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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马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开平市水口镇富豪KTV唱歌期间,因误会黄某甲、黄某乙、韦某某三人不让其表妹贺某某的朋友谭某某离开,遂伙同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闯入富豪KTV118房,以拳头殴打及砸啤酒瓶的手段对韦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甲、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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