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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2********,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址:张家川县**镇**路**号,现住兰州市**区**镇**村**区,政治面貌:群众,系**大学**部**员。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1日、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日、5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2020年1月18日、3月3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张家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马某甲、李某某、马某、王某及朋友坎某、王某某相约到张家川县**KTV二楼**包厢内唱歌喝酒至当晚23时许,王某因包厢内吵闹离开包厢在二楼过道处闲逛时,与犯罪嫌疑人马甲发生争执,出包厢的马某见状后上前拉劝未果,马甲便与王某、马某发生厮打,此时,同在该KTV马甲所在**包厢喝酒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杨某、王某某、马某某、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听到有人打架后便冲出包厢查看,发现马甲与他人正在厮打,郭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杨某、王某某、马某某、妥某某等人为给马甲帮忙,便无故对王某、马某二人进行拳打脚踢。当场致马某头部受伤倒在二楼过道,王某被打后逃至**包厢。马甲、马某乙、马某丙、杨某、王某某等人便追至**包厢持啤酒瓶、使用拳脚对王某及包厢内的李某某、马某丁进行无故殴打。郭某某在过道处因**KTV老板张某拉拽自己,进而与张某发生厮打,杨某、王某某、马某某、妥某某见其同学郭某某和张某发生厮打,便上前帮郭某某殴打张某及张某店内服务员,后被在场人员劝开。之后,马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马某戊其在**KTV与人发生打架,并叫马某戊到案发现场。同时,犯罪嫌疑人马乙得知马甲在**KTV与人发生打架后,和马某戊电话联系并相互告知马甲与他人发生打架之事,后在**宾馆门口汇合,马乙便驾车拉乘麻某先行前往**KTV。马某戊又纠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马某己、海某某持木棍赶至案发现场,马甲指使马某丙、郭某某等人将马某、李某某、王某从二楼拖至一楼大厅进行拳打脚踢。马乙在发现**KTV大厅装有摄像头后,便现场喊道“大厅有监控,把人拖出去打”,后马某戊、海某某、麻某等人将三名被害人拉扯至该KTV的院子处,王某趁乱逃离现场。随后,马甲、马某戊、王某甲、马某己、海某某、麻某、郭某某等人使用拳脚及木棍再次对马某、李某某进行了殴打,当场致李某某、马某全身多处受伤并晕倒在地处于昏迷状态,马乙便拿矿泉水在其中一名被害人面部进行浇灌,以确定被害人受伤程度。在发现李某某、马某受伤严重后,马某戊、马某丙将该二人送至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马家、郭某某也因受伤而住院治疗。马某庚得知马甲受伤后前往**KTV,将已经回家的**KTV老板张某打电话要挟至KTV,质问张某马甲因何受伤,并威胁张某要为马甲的受伤而负责,后将一楼大厅的烟灰缸予以打砸。经鉴定:马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左额部皮下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李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头皮下血肿、头皮挫裂伤、右侧眼眶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郭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性反应、鼻骨线性骨折”属轻微伤;马甲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头皮挫裂伤、下牙左1远中切角冠1/3折、下牙左3颈1/3折、多发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张家川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案发时马某某究竟在**KTV二楼哪个包厢,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且郭某某与张某打架是为了帮助马甲,郭某某与马甲有寻衅滋事的故意,而马某某对此是否知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即马某某与马甲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故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标准,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水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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