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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1985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85********52018119850427001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队**栋**单元**号贵州省清镇市115地址队47栋3单元2号,现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2019年1月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均相对不起诉)等人在清镇市宝利鑫宝利鑫KTV611包房喝酒,后马某某离开包房到电梯处,遇见黄某某走过马某某用手推黄某某还辱骂黄某某,KTV工作人员陈某某见状过来拉住马某某黄某某未与马某某计较离开。随后陈某某送马某某回611包房,在999包房玩的谢某某正好路过611包房999包房玩的谢某某正好路过611包房门口,马某某看见谢某某用手指着谢某某给包房里人说谢某某打自己,张某某听见就伙同马某某殴打谢某某,将谢某某鼻子打伤,张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又追打谢某某到999包房,李某甲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又对999包房内的詹某某李某乙安某某等人进行胡乱殴打,将安某某的头部、詹某某的眼部、李某丙面部打伤,随后李某甲张某某等人回到611包房,张某某叫嚣着把包房内的东西全部砸了,李某甲便用水壶将包房屏幕砸坏,并将包房内的两个茶几推翻后导致茶几损坏。2019年12月29日,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文书,被损坏的一台电视机、两张茶几的价值为5015元;2020年1月7日清镇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詹某某李某丙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四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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