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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9********,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号“富家火炉”烤肉店内无端吵闹滋事,期间持店内剪刀威胁店内人员,被害人宫某某上前争抢剪刀时手部被其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宫某某的右手皮肤划伤,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同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自愿认罪。马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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