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生于194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49********,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园**号楼**单元**楼**,无业。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4日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该局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吴忠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承建了吴忠市利通区**家园小区安置楼工程。2008年,该小区住户入住后发现该小区存在楼间距过小、门窗质量较差、下水管道不符合标准、路面质量差等多个工程质量问题。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同多个小区住户先后、依次将上述问题反映到利通区、吴忠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国家信访局等多个相关部门,并且自己承担了上访的所有费用。2013年11月12日,经吴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要求由吴忠市建设局牵头,联合多部门共同监督**公司对**家园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后经上述部门和**公司协商,由**公司解决上述问题,其中包括免费给小区住户更换入户门。2014年中旬,**公司免费为该小区550户更换了入户门。在换门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换门等事项是其同他人上访换来的结果为由,组织金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等人向住户每户收取100元或200元的换门费。其中部分住户自愿缴纳换门费用,对于不愿意缴纳费用的住户,金某某等人以和住户发生争吵,或将门抬走推迟换门时间等方式要求住户交钱,但最终即使有部分住户没有交钱,但门全部都进行了更换。
在换门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等人共收取小区住户换门费5万余元,马某某从中分得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书证;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了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进行维权上访,自己支出了一定费用,其向住户索要费用不属于无事生非,系邻里之间的纠纷;在收费过程中,部分住户是自愿的,也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其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的滋事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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