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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永吉县******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涉案人员李某某受何某某雇工挖树苗时将树苗挖坏,何某某要求赔偿,马某某通过涉案人员杨某某找到涉案人员王某甲出面解决,王某甲纠集涉案人员田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齐某某携带砍刀、镐把,由马某某、李某某引路到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镇波兴村六组王某乙家借故生非将何某某殴打,造成何某某头部及肢体多处外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仅为王某甲等人引路,并未实施殴打行为,案发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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