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31975********,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号,住灵台县**村**社。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退回灵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灵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3月24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4月25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帮助白某某(已判刑)索要债务和索要自己债务过程中,自己或伙同白某某、曾某某、赵某某等人采取滋扰、辱骂、威胁、恐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先后实施寻衅滋事作案7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700元。
1、2016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王某某承包的百里镇路家沟村和酒房乡花花庙村小康屋工地运输建筑材料。2016年4月27日下午,马某某向王某某打电话索要运输费用,王某某说自己晚上就回灵台了,让马某某在灵台县城“荆山宾馆”楼下等自己。19时许,马某某在“荆山宾馆”楼下等王某某时碰见前来找王某某要账的白某某,两人闲聊过程中,白某某提议到“荆山宾馆”后院二楼王某某租住的房子找王某某,马某某同意后,二人便来到王某某租住的房子,当时只有王某某妻子和两个孩子在家,王某某妻子质问白某某和马某某“你们来干什么?”白某某说:“我们来找王某某要钱”,王某某妻子说“你们找王某某去,不要来找我”,白某某说“我们就在这里等王某某”,王某某妻子让白某某和马某某往出走,白某某和马某某没有理会,就坐在了王某某家里的沙发上,王某某妻子见状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家里来了几个人找你”,王某某问是谁,王某某妻子说不认识,白某某听见后就在房子里大声说:“你今天不还钱了我就和你媳妇睡上一觉,这事就算了,再不行了我把你女儿从二楼扔下去”,王某某听白某某说的话非常狠毒,就边拨打110报警边驾车往县城赶,让妻子不要害怕。王某某妻子见白某某和马某某没有离开的意思,就领着两个孩子出去了。白某某和马某某在王某某租住的房子坐了五、六分钟,中台派出所的民警就赶来质问白某某和马某某跑到王某某家里干什么?白某某、马某某都说王某某欠他们钱,他们给王某某要账。民警问白某某和马某某在王某某家里有没有干违法的事情,白某某和马某某都说没有。王某某回来后就质问白某某和马某某:“你们跑到我家里干什么来了?你们准备干什么呀?”白某某说:“你让我到你家里来的”,双方就争吵了起来,民警警告双方不要争吵,向王某某妻子了解了情况,对白某某、马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进行了调解,并告知双方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警离开后白某某又来到王某某出租屋,威胁王某某说:“如果今晚不还钱我就要让你家里死一个人”,马某某也在楼下恐吓说“你今晚不给钱我就用枪把你打了”,王某某看到这种情况就和白某某纠缠着去了中台派出所,民警对双方的经济纠纷再次进行了调解,后白某某和王某某才各自回家。
2、2016年9月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发现王某某经常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S335F黑色小轿车停放在灵台县皇甫谧中医院门口,便回家换了一件上衣,戴了一顶帽子,伪装好之后在家里拿了一把小剪刀来到该车前,用剪刀在左后轮、右前轮上使劲划了几道口子,致价值700元的两只轮胎损坏。当日9时许,车主温某某拨打110报警,中台派出所予以调解处理。
3、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白某某、陶某某在百里镇路家沟村小康屋工地找王某某要钱时,将王某某拽上车骂到:“你给我不还钱了,我就让西安的黑社会把你拉去弄死了”,并质问王某某:“你一直包工程着哩,包的工程在哪里?”王某某就领着白某某、马某某、陶某某把其在路家沟村和花花庙村修建的十几套小康屋看了一遍,白某某又骂道:“把你妈日了,把我的钱拿去都修了小康屋给我不还”,马某某威胁王某某说:“今晚还不上钱,我们就把你拉到西安收拾了”,王某某吓得赶紧求情下话,答应五天之内给白某还5万元,白某某等人才放王某某下车。
4、2016年10月14日,白某某公司员工将景某某借用于某某信用卡套现额度还清后,于某某随即对该信用卡进行了挂失。此后白某某多次指使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给于某某打电话,让于某某到其公司来还钱,于某某均没有理睬。2016年11月份的一天,马某某开车来到什字镇政府找到于某某,让其到院子说事,并辱骂于某某:“你人太差痴了,景某某用你的信用卡抵押在白总(指白某某)跟前借了7000元,现在你把信用卡挂失了,那借的7000元怎么办,你赶紧给白总把钱还了”,于某某说景某某把我信用卡拿去抵押的事情我不知道,让找景某某要钱,马某某威胁说:“你不还钱了就往白总公司走”,于某某和马某某争辩了几分钟后于某某因为开会离开了,马某某便开车返回灵台县城。
5、2017年2月份的一天早上,白某某打电话叫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让马某某开车拉着曾某某、赵某某到什字镇政府去找于某某要钱。到什字镇政府后马某某将车停在镇政府门口,三人来到办公楼一楼的一间办公室里,曾某某自我介绍说“我是白某某公司的曾经理”,于某某因为害怕曾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三人在办公室胡闹,就将他们三人领到旁边一间没有人的办公室,曾某某威胁于某某说:“景某某用你的信用卡抵押在我们公司借了7000元,现在你把信用卡挂失了,我们公司刷不出钱来,景某某借的7000元就得由你来还”,于某某解释说:“景某某用我的信用卡在你们公司抵押的事情我不知道,钱是景某某借的,你们找景某某要去”,曾某某继续威胁说:“谁叫你把信用卡挂失,我们现在就找你要”,马某某威胁于某某说:“景某某是用你的信用卡抵押的,现在你把信用卡挂失,我们就找你要景某某借的这7000元”,赵某某对于某某说:“你有钱了就给我们给了,以后我们就再不找你了”,于某某说他没有钱,曾某某威胁到:“你不给钱了,我们今天就不走”,于某某看曾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没有离开的意思,就给景某某打电话说了一下情况,景某某在电话上给曾某某求情,让曾某某不要为难于某某,说他有钱了就给白某某还了,曾某某给白某某汇报了事情经过,白某某让曾某某给于某某要800元的“车马费”,并叮咛不要让马某某和赵某某知道要“车马费”的事情,曾某某将马某某和赵某某支开后,向于某某要了800元的“车马费”,曾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三人才离开。
6、2017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白某某、曾某某一起去什字镇政府于某某的办公室要账,进去后白某某自我介绍说:我就是白某某”,于某某知道白某某等人是来给他要钱的,害怕三人到单位胡闹,就把三人领到旁边一间没人的办公室。到那间办公室后,白某某给于某某说:“你给我什么时候还7000元呀?”于某某说:“钱是景某某借的,你们找景某某要去”,白某某说:“景某某借钱的时候是用你的信用卡抵押的,让我从你的信用卡里面往出刷钱,现在你把信用卡挂失,我们刷不出钱来,我们就要找你要景某某借的7000元”,于某某说:“景某某拿我的信用卡在你们公司抵押我不知道,你们找景某某要去,我没有钱”,曾某某威胁于某某说:“你今天不给也得给”,白某某威胁说:“你是后备干部,你如果今天给我不给这7000元,我就去找你们领导,在领导跟前给你留个坏印象,让你的工作干不上去”,于某某看白某某、曾某某、马某某要不下钱不善罢甘休,就给景某某打了个电话,过了四、五分钟,景某某来到办公室,给白某某等人发烟、求情说:“钱是我用了,我尽快想办法还”,并叫白某某等人在外面一起吃饭,吃饭期间白某某让景某某打电话叫来于某某,让于某某周未到其公司商谈还钱的事,于某某迫于无奈就口头答应了。
7、2017年3月份的一天,白某某打电话叫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让马某某开车和曾某某、赵某某到蒲窝去找温某某要账,三人在蒲窝街道的出租屋内找到温某某,马某某给曾某某和赵某某说:“这就是温某某”,曾某某骂温某某:“你给白总(指白某某)不清息,电话也不接是啥意思?”温某某说:“我没有话费了”,曾某某骂道:“再不胡然怂了,赶紧跟上我们往白总公司走”,温某某给孩子做好饭之后跟着去了白某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认定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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