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53*******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为自己以前在长春市绿园区**花园停车车辆被划坏,怀疑是经常停在车里的车主划伤自己的车。2020年10月23日17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花园小区30栋楼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把停在路边停车位的吉A****宝马X1越野车(林某某),吉A****速腾轿车(杨某),吉A****速腾轿车(王某某)三辆车左侧划伤。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认定价格为4200元。案发后,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次犯罪,本人无前科劣迹,并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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