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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刑不诉〔2024〕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94*********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甘肃省广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4125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对方承诺的4000元好处费仍将银行的账户给他人用于转账。2023年12月21日,余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号收到已陌生中奖快递后扫描下载APP做任务被骗56万余元,其中19415元转入上述马某某提供的账户内。该账户于2023年12月21日当日入账流水金额为71万余元。马某某未获取到好处费。

2023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马某某手机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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