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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在本市体育广场将涉嫌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罗某某、彭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抓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得知丈夫彭某甲被抓后,将彭某甲留在家中用于作案的手机、笔记本等重要证据进行了毁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代某某、彭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某、王某某、管某某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等;6.监控录像;7.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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