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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合伙先后在建水县**路**烧烤旁、**火锅旁、**修理厂旁、**快捷酒店旁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马某某、闵某某协助经营管理,内设牌机、单挑机、打渔机、龙机等类型赌博游戏机共50个操作单元,期间,陈某某、李某丙等29人参与赌博。被告人苏某某、李某乙经营的赌博游戏室,于2017年4月5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7年9月8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7年12月24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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